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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祭祀公業條例 第 12 條

  1. 1.祭祀公業派下現員或利害關係人對前條公告事項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公所提出。
  2. 2.公所應於異議期間屆滿後,將異議書轉知申報人自收受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復;申報人未於期限內提出申復書者,駁回其申報。
  3. 3.申報人之申復書繕本,公所應即轉知異議人;異議人仍有異議者,得自收受申復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提起確認派下權、不動產所有權之訴,並將起訴狀副本連同起訴證明送公所備查。
  4. 4.申報人接受異議者,應於第二項所定三十日內更正申報事項,再報請公所公告三十日徵求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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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12條,以下是針對每項條文的解釋: 1. 根據第1項,祭祀公業派下現員或利害關係人對公告事項有異議時,應在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公所提出異議。這意味著任何派下現員或利害關係人,如果對公告內容有異議,必須在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方式向公所反映其異議。 2. 根據第2項,公所應在異議期間屆滿後將異議書轉知申報人,申報人在收到異議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提出申復書。如果申報人未在期限內提出申復書,則公所將駁回其申報。這表示申報人必須在三十日內回應異議書,否則其申報將被駁回。 3. 根據第3項,公所應立即將申報人的申復書繕本轉知異議人。如果異議人仍然有異議,則異議人可以在收到申復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提起確認派下權、不動產所有權之訴。同時,異議人需要將起訴狀副本連同起訴證明送交給公所備查。這表示異議人可以透過法院提起訴訟,以確認派下權和不動產所有權。 4. 根據第4項,如果申報人接受了異議,則申報人需要在第2項所規定的三十日內修正申報事項,並再次向公所提交修正後的申報事項,並公告三十天以徵求異議。這表示,如果申報人接受了異議,他們需要修改申報內容並再次提交,以徵求異議人的反饋。 根據上述解釋以及該法條的內容,可以理解祭祀公業條例第12條的規定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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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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