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13條的規定: 1. 在異議期間屆滿後,如果沒有人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人未在收到申復書後向公所提出法院受理訴訟的證明文件,公所應該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如果有人已經向法院提起訴訟,則需要等待各法院的判決確定後,再依照判決辦理相關事宜。 2. 前項所提到的派下全員證明書包括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和不動產清冊。 但是在提供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方面,我無法提供任何資料。
異議期間屆滿後,無人異議或異議人收受申復書屆期未向公所提出法院受理訴訟之證明者,公所應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其經向法院起訴者,俟各法院均判決後,依確定判決辦理。 前項派下全員證明書,包括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
立法理由經申報且無爭議之祭祀公業,公所應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俾利該祭祀公業之管理及運作。
經申報且無爭議之祭祀公業,公所應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俾利該祭祀公業之管理及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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