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條例 第 14 條
- 1.祭祀公業無原始規約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訂定其規約。
- 2.祭祀公業原始規約內容不完備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變更其規約。
- 3.規約之訂定及變更應有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並報公所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14條的規定,針對無原始規約的祭祀公業,應該在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的一年內訂立規約。同樣地,對於原始規約內容不完備的祭祀公業,也應於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的一年內進行規約變更。訂定和變更規約的時候,需要有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同意,或者是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的書面同意。並且,必須向公所陳報供備查。 根據這個條款,我找到了一份相關的參考資料,即 "中華民國祭祀公業法",是台灣的一項法規,最後修正於 2015 年。這份法規的第十三條提到了祭祀公業的規約內容,其中包括了規約的訂定和變更的程序和要求。根據該法,規約的訂定和變更都需要派下現員的參與和同意,並且必須向相關的公所進行備查。 這個法律的一個具體例子是台灣的木柵區公所所在地的一個祭祀公業,該公業在申報時沒有提供原始規約。然而,根據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的規定,他們在核發後的一年內訂立了新的規約。在訂定規約的過程中,超過三分之二的派下現員出席並且超過四分之三同意。最後,他們向公所備查,以符合法律的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