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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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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發後,派下員有變動者,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公所申請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准予備查;有異議者,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之程序辦理: 一、派下全員證明書。 二、變動部分之戶籍謄本。 三、變動前後之系統表。 四、拋棄書(無人拋棄者,免附)。 五、派下員變動前後之名冊。 六、規約(無規約者,免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18條,當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若派下員有變動,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應檢附以下文件,向公所申請公告三十日,若無人提出異議,則可以進行備查;若有異議,則必須按照第12條和第13條的程序處理: 一、檢附派下全員證明書。 二、檢附變動部分的戶籍謄本。 三、檢附變動前後的系統表。 四、檢附拋棄書(若沒有人提出拋棄申請,則免附)。 五、檢附派下員變動前後的名冊。 六、檢附規約(若沒有規約,則免附)。 參考資料:祭祀公業條例

立法沿革 1

(0960302 制定)

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派下員有變動者,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公所申請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後准予備查;有異議者,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之程序辦理:   一、派下全員證明書。   二、變動部分之戶籍謄本。   三、變動前後之系統表。   四、拋棄書(無人拋棄者,免附)。   五、派下員變動前後之名冊。   六、規約(無規約者,免附)。

立法理由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派下員變動之申辦、異議。

  • 名詞
  • 派下員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異議名詞
  • 准予備查名詞
  • 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條文
  • 戶籍謄本名詞
(0960302 制定)

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派下員變動之申辦、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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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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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祭祀公業條例第 18 條規定:「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派下員有變動者,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公所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祭祀公業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祭祀公業條例第 1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