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條例 第 18 條
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派下員有變動者,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公所申請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後准予備查;有異議者,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之程序辦理: 一、派下全員證明書。 二、變動部分之戶籍謄本。 三、變動前後之系統表。 四、拋棄書(無人拋棄者,免附)。 五、派下員變動前後之名冊。 六、規約(無規約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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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18條,當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若派下員有變動,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應檢附以下文件,向公所申請公告三十日,若無人提出異議,則可以進行備查;若有異議,則必須按照第12條和第13條的程序處理: 一、檢附派下全員證明書。 二、檢附變動部分的戶籍謄本。 三、檢附變動前後的系統表。 四、檢附拋棄書(若沒有人提出拋棄申請,則免附)。 五、檢附派下員變動前後的名冊。 六、檢附規約(若沒有規約,則免附)。 參考資料:祭祀公業條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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