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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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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管理人之變動,應由新管理人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向公所申請備查,無需公告: 一、派下全員證明書。 二、規約(無規約者,免附)。 三、選任之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19條,當祭祀公業的管理人變動時,新的管理人需要向公所申請備查並檢具以下證明文件,無需進行公告程序: 1. 派下全員證明書:這份證明書是用來證明派下成員的身分和權益。 2. 規約:如果祭祀公業有訂立規約,則需要附上規約文件。如果沒有規約,則可以不用提供。 3. 選任之證明文件:這份文件是用來證明新管理人的選任資格,通常會是選任會議紀錄或推選書。 參考資料: 1. 祭祀公業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20001&FLNO=19 2. 祭祀公業土地清點要點: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620045&FLNO=16

立法沿革 1

(0960302 制定)

祭祀公業管理人之變動,應由新管理人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向公所申請備查,無需公告:   一、派下全員證明書。   二、規約(無規約者,免附)。   三、選任之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祭祀公業管理人變動之申辦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60302 制定)

祭祀公業管理人變動之申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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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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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祭祀公業條例第 19 條規定:「祭祀公業管理人之變動,應由新管理人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向公所申請備查,無需公告: 一、派下全員證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祭祀公業條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祭祀公業條例第 1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