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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祭祀公業條例 第 19 條

祭祀公業管理人之變動,應由新管理人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向公所申請備查,無需公告: 一、派下全員證明書。 二、規約(無規約者,免附)。 三、選任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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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19條,當祭祀公業的管理人變動時,新的管理人需要向公所申請備查並檢具以下證明文件,無需進行公告程序: 1. 派下全員證明書:這份證明書是用來證明派下成員的身分和權益。 2. 規約:如果祭祀公業有訂立規約,則需要附上規約文件。如果沒有規約,則可以不用提供。 3. 選任之證明文件:這份文件是用來證明新管理人的選任資格,通常會是選任會議紀錄或推選書。 參考資料: 1. 祭祀公業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20001&FLNO=19 2. 祭祀公業土地清點要點: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620045&FLNO=16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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