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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祭祀公業管理人之變動,應由新管理人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向公所申請備查,無需公告: 一、派下全員證明書。 二、規約(無規約者,免附)。 三、選任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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