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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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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申報時所檢附之文件,有虛偽不實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公所應駁回其申報或撤銷發之派下全員證明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祭祀公業條例第20條的規定,如果祭祀公業申報時所附的文件被法院判定為虛偽不實,公所應當駁回申報或撤銷已經核發的派下全員證明書。 參考資料: 根據內政部七十年五月二十二日台內民字第22424號函釋,人民申請祭祀公業公告資料,受理機關只做形式上審查,不在實質上加以審查。然而,假如發給派下員證明時,應加註「本證明無確定私權之效力」,及公告稿註明「本公告係依申報人之申請代為公告,內容如有不實情事,概由申報人負責。」因此,如果文件被判定為虛偽不實,公所應根據法院的判決駁回或撤銷相關行政處分。 範例: 假設申報人在申報祭祀公業時,附帶的文件被法院判定為虛偽不實,例如偽造的文件或不實的資料,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20條的規定,公所應當駁回申報或撤銷已核發的派下全員證明書。這樣的判決可以確保申報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並保護祭祀公業的公共利益。

立法沿革 1

(0960302 制定)

祭祀公業申報時所檢附之文件,有虛偽不實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公所應駁回其申報或撤銷已核發之派下全員證明書。

立法理由祭祀公業申報時所檢附之文件,如有虛偽不實,雖可循經刑事判決確定其屬偽造,但亦可循民事法院為文件「虛偽不實」之確認訴訟。故文字宜修正為「有虛偽不實經法院判決確定者……」,以資周妥。

  • 駁回名詞
  • 撤銷名詞
  • 名詞
(0960302 制定)

祭祀公業申報時所檢附之文件,如有虛偽不實,雖可循經刑事判決確定其屬偽造,但亦可循民事法院為文件「虛偽不實」之確認訴訟。故文字宜修正為「有虛偽不實經法院判決確定者……」,以資周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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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祭祀公業條例第 20 條規定:「祭祀公業申報時所檢附之文件,有虛偽不實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公所應駁回其申報或撤銷已核發之派下全員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祭祀公業條例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祭祀公業條例第 2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