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條例 第 20 條
祭祀公業申報時所檢附之文件,有虛偽不實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公所應駁回其申報或撤銷已核發之派下全員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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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祭祀公業條例第20條的規定,如果祭祀公業申報時所附的文件被法院判定為虛偽不實,公所應當駁回申報或撤銷已經核發的派下全員證明書。 參考資料: 根據內政部七十年五月二十二日台內民字第22424號函釋,人民申請祭祀公業公告資料,受理機關只做形式上審查,不在實質上加以審查。然而,假如發給派下員證明時,應加註「本證明無確定私權之效力」,及公告稿註明「本公告係依申報人之申請代為公告,內容如有不實情事,概由申報人負責。」因此,如果文件被判定為虛偽不實,公所應根據法院的判決駁回或撤銷相關行政處分。 範例: 假設申報人在申報祭祀公業時,附帶的文件被法院判定為虛偽不實,例如偽造的文件或不實的資料,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20條的規定,公所應當駁回申報或撤銷已核發的派下全員證明書。這樣的判決可以確保申報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並保護祭祀公業的公共利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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