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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第 21 條

  1. 1.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依本條例申報,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後,為祭祀公業法人
  2. 2.本條例施行前已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視為已依本條例申報之祭祀公業,得逕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
  3. 3.祭祀公業法人有享受權利及負擔義務之能力。
  4. 4.祭祀公業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後,應於祭祀公業名稱之上冠以法人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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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21條的規定,該條例施行前已存在的祭祀公業,在經過申報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後,可以成為祭祀公業法人。而對於已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的祭祀公業,也可以視為已申報並符合本條例的要求,因此可以直接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祭祀公業法人享有權利和負擔義務的能力,並且在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之後,應在祭祀公業的名稱上加上法人名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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