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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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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依本條例申報,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後,為祭祀公業法人
  2. 2.本條例施行前已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視為已依本條例申報之祭祀公業,得逕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
  3. 3.祭祀公業法人有享受權利及負擔義務之能力。
  4. 4.祭祀公業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後,應於祭祀公業名稱之上冠以法人名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21條的規定,該條例施行前已存在的祭祀公業,在經過申報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後,可以成為祭祀公業法人。而對於已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的祭祀公業,也可以視為已申報並符合本條例的要求,因此可以直接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祭祀公業法人享有權利和負擔義務的能力,並且在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之後,應在祭祀公業的名稱上加上法人名義。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1

(0960302 制定)

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依本條例申報,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後,為祭祀公業法人。   本條例施行前已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視為已依本條例申報之祭祀公業,得逕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   祭祀公業法人有享受權利及負擔義務之能力。   祭祀公業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後,應於祭祀公業名稱之上冠以法人名義。

立法理由祭祀公業之性質特殊,其以獨立財產為基礎,而由全體派下員所組成,同時兼具財團及社團之特徵,既需以派下員大會為最高意思機關,而其專為祭祀所設立之財產既非以營利為目的,又非盡屬公益性質,不宜逕以法律單純將其歸類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基於維護並延續其固有宗族傳統特性,解決其與現行法律體系未盡契合之問題,爰明定依本條例申報並完成登記之祭祀公業為特殊性質法人,名稱為祭祀公業法人,俾使其具有當事人能力成為權利義務之主體,以有別於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名詞
  •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0960302 制定)

祭祀公業之性質特殊,其以獨立財產為基礎,而由全體派下員所組成,同時兼具財團及社團之特徵,既需以派下員大會為最高意思機關,而其專為祭祀所設立之財產既非以營利為目的,又非盡屬公益性質,不宜逕以法律單純將其歸類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基於維護並延續其固有宗族傳統特性,解決其與現行法律體系未盡契合之問題,爰明定依本條例申報並完成登記之祭祀公業為特殊性質法人,名稱為祭祀公業法人,俾使其具有當事人能力成為權利義務之主體,以有別於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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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祭祀公業條例第 21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依本條例申報,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後,為祭祀公業法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祭祀公業條例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祭祀公業條例第 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