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條例 第 22 條
祭祀公業法人應設管理人,執行祭祀公業法人事務,管理祭祀公業法人財產,並對外代表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有數人者,其人數應為單數,並由管理人互選一人為代表人;管理事務之執行,取決於全體管理人過半數之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 22 條,祭祀公業法人應設立管理人,該管理人負責執行祭祀公業法人的事務,管理祭祀公業法人的財產,並代表祭祀公業法人對外。如果有多名管理人,則管理人的人數應為單數,並由這些管理人中互選一人擔任代表人。此外,管理事務的執行需要獲得全體管理人過半數的同意。 根據上述資料,可以知道祭祀公業法人必須設置管理人,其人數為單數,並由管理人互選一人擔任代表人。此外,管理事務的執行需要取得全體管理人過半數的同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