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法人應設管理人,執行祭祀公業法人事務,管理祭祀公業法人財產,並對外代表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有數人者,其人數應為單數,並由管理人互選一人為代表人;管理事務之執行,取決於全體管理人過半數之同意。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 22 條,祭祀公業法人應設立管理人,該管理人負責執行祭祀公業法人的事務,管理祭祀公業法人的財產,並代表祭祀公業法人對外。如果有多名管理人,則管理人的人數應為單數,並由這些管理人中互選一人擔任代表人。此外,管理事務的執行需要獲得全體管理人過半數的同意。 根據上述資料,可以知道祭祀公業法人必須設置管理人,其人數為單數,並由管理人互選一人擔任代表人。此外,管理事務的執行需要取得全體管理人過半數的同意。
祭祀公業法人應設管理人,執行祭祀公業法人事務,管理祭祀公業法人財產,並對外代表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有數人者,其人數應為單數,並由管理人互選一人為代表人;管理事務之執行,取決於全體管理人過半數之同意。
立法理由祭祀公業法人應設管理人以執行祭祀公業之事務,管理祭祀公業財產,並對外代表祭祀公業法人。並明定管理人有數人者,其代表人之產生方式及管理事務之執行取決於全體管理人過半數之同意。
祭祀公業法人應設管理人以執行祭祀公業之事務,管理祭祀公業財產,並對外代表祭祀公業法人。並明定管理人有數人者,其代表人之產生方式及管理事務之執行取決於全體管理人過半數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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