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條例 第 17 條
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發現有漏列、誤列派下員者,得檢具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書,並敘明理由,報經公所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後,更正派下全員證明書;有異議者,應向法院提起確認派下權之訴,公所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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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17條,當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若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發現有漏列、誤列派下員的情況,可以檢具派下員過半數的同意書並附上理由,向公所申請更正派下全員證明書。經公所公告三十日無人提出異議後,可以進行更正。如果有人提出異議,則應向法院提起確認派下權的訴訟,公所必須根據法院確定的判決辦理相關事宜。 參考資料: - 祭祀公業條例 - 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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