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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發後,管理人、派下員利害關係人發現有漏列、誤列派下員者,得檢具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書,並敘明理由,報經公所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後,更正派下全員證明書;有異議者,應向法院提起確認派下權之訴,公所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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