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條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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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16條的規定: 1. 祭祀公業申報時如果沒有指定管理人,則應在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選任管理人,並向公所報備。 範例:若一個祭祀公業在申報時沒有指定管理人,則必須在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的一年內,選任一位管理人並將此人的選任結果向公所報備。 2. 祭祀公業如設有監察人,則應在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選任監察人,並報公所備查。 範例:假如一個祭祀公業有監察人,那麼在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的一年內,必須選任監察人並向公所報備。 3. 對於祭祀公業管理人、監察人的選任及備查事項,如果有異議,應直接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範例:當有人對祭祀公業的管理人或監察人的選任及備查事項持有異議時,應直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核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異議名詞
- 確認之訴名詞
- 派下員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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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