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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祭祀公業條例 第 16 條

  1. 1.祭祀公業申報時無管理人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發之日起一年內選任管理人,並報公所備查。
  2. 2.祭祀公業設有監察人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選任監察人,並報公所備查。
  3. 3.祭祀公業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備查事項,有異議者,應逕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4. 4.祭祀公業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解任,除規約另有規定或經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者外,應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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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16條的規定: 1. 祭祀公業申報時如果沒有指定管理人,則應在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選任管理人,並向公所報備。 範例:若一個祭祀公業在申報時沒有指定管理人,則必須在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的一年內,選任一位管理人並將此人的選任結果向公所報備。 2. 祭祀公業如設有監察人,則應在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選任監察人,並報公所備查。 範例:假如一個祭祀公業有監察人,那麼在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的一年內,必須選任監察人並向公所報備。 3. 對於祭祀公業管理人、監察人的選任及備查事項,如果有異議,應直接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範例:當有人對祭祀公業的管理人或監察人的選任及備查事項持有異議時,應直接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以確認相關事項。 4. 祭祀公業的管理人及監察人的選任及解任,除非規約另有規定或經過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否則必須經過派下現員過半數的同意。 範例:除非祭祀公業的規約另有規定或經過派下員大會的決議,否則選任及解任管理人及監察人必須獲得派下現員過半數的同意。 以上解釋參考來源:《祭祀公業條例》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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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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