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祭祀公業條例 第 16 條

快速跳轉
  1. 1.祭祀公業申報時無管理人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選任管理人,並報公所備查。
  2. 2.祭祀公業設有監察人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選任監察人,並報公所備查。
  3. 3.祭祀公業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備查事項,有異議者,應逕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4. 4.祭祀公業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解任,除規約另有規定或經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者外,應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

深度解讀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16條的規定: 1. 祭祀公業申報時如果沒有指定管理人,則應在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選任管理人,並向公所報備。 範例:若一個祭祀公業在申報時沒有指定管理人,則必須在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的一年內,選任一位管理人並將此人的選任結果向公所報備。 2. 祭祀公業如設有監察人,則應在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選任監察人,並報公所備查。 範例:假如一個祭祀公業有監察人,那麼在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的一年內,必須選任監察人並向公所報備。 3. 對於祭祀公業管理人、監察人的選任及備查事項,如果有異議,應直接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範例:當有人對祭祀公業的管理人或監察人的選任及備查事項持有異議時,應直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核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異議名詞
  • 確認之訴名詞
  • 派下員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祭祀公業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祭祀公業條例第 16 條規定:「祭祀公業申報時無管理人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選任管理人,並報公所備查。祭祀公業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祭祀公業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祭祀公業條例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