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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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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祭祀公業申報時無管理人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發之日起一年內選任管理人,並報公所備查。
  2. 2.祭祀公業設有監察人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選任監察人,並報公所備查。
  3. 3.祭祀公業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備查事項,有異議者,應逕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4. 4.祭祀公業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解任,除規約另有規定或經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者外,應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16條的規定: 1. 祭祀公業申報時如果沒有指定管理人,則應在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選任管理人,並向公所報備。 範例:若一個祭祀公業在申報時沒有指定管理人,則必須在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的一年內,選任一位管理人並將此人的選任結果向公所報備。 2. 祭祀公業如設有監察人,則應在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選任監察人,並報公所備查。 範例:假如一個祭祀公業有監察人,那麼在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的一年內,必須選任監察人並向公所報備。 3. 對於祭祀公業管理人、監察人的選任及備查事項,如果有異議,應直接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範例:當有人對祭祀公業的管理人或監察人的選任及備查事項持有異議時,應直接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以確認相關事項。 4. 祭祀公業的管理人及監察人的選任及解任,除非規約另有規定或經過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否則必須經過派下現員過半數的同意。 範例:除非祭祀公業的規約另有規定或經過派下員大會的決議,否則選任及解任管理人及監察人必須獲得派下現員過半數的同意。 以上解釋參考來源:《祭祀公業條例》第16條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960302 制定)

祭祀公業申報時無管理人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選任管理人,並報公所備查。   祭祀公業設有監察人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選任監察人,並報公所備查。   祭祀公業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備查事項,有異議者,應逕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祭祀公業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解任,除規約另有規定或經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者外,應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

立法理由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祭祀公業無管理人者及設有監察人者,應於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一年內選任,並報公所備查。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異議之處理程序及選任之門檻。

  • 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異議名詞
  • 確認之訴名詞
  • 派下員名詞
(0960302 制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祭祀公業無管理人者及設有監察人者,應於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一年內選任,並報公所備查。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異議之處理程序及選任之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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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祭祀公業條例第 16 條規定:「祭祀公業申報時無管理人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選任管理人,並報公所備查。祭祀公業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祭祀公業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祭祀公業條例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