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管理人為之。但章程有特別規定或派下員大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46條,祭祀公業法人解散後,應由管理人進行財產清算。不過,如果章程有特別規定或派下員大會作出另外的決議,則不受此限制。這意味著在祭祀公業解散後,一般情況下是由管理人負責清算財產,但如果章程或派下員大會有相關規定,則可能會採取不同的處理方式。在參考資料中的相關內容中,並沒有提到與第46條直接相關的法條或範例。
祭祀公業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管理人為之。但章程有特別規定或 派下員大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祭祀公業法人解散後財產之清算人。
祭祀公業法人解散後財產之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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