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條例 第 45 條
- 1.祭祀公業法人發生章程所定解散之事由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時,解散之。
- 2.祭祀公業法人解散時,應由清算人檢具證明文件及財產清算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 45 條,祭祀公業法人解散時,應由清算人檢具證明文件及財產清算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這表示在解散祭祀公業法人時,清算人需準備相關文件,包括證明文件和財產清算計劃書,提交給管轄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供其審查保留記錄。該條款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清算程序遵循法律規定,並保護祭祀公業法人的相關利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