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 45 條,祭祀公業法人解散時,應由清算人檢具證明文件及財產清算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這表示在解散祭祀公業法人時,清算人需準備相關文件,包括證明文件和財產清算計劃書,提交給管轄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供其審查保留記錄。該條款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清算程序遵循法律規定,並保護祭祀公業法人的相關利益。
祭祀公業法人發生章程所定解散之事由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時,解散之。 祭祀公業法人解散時,應由清算人檢具證明文件及財產清算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祭祀公業法人解散之程序。
祭祀公業法人解散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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