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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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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依前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祭祀公業條例第47條的規定,當無法按照前一條(即第46條)的規定選定清算人時,法院可以根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或者根據法院的職權來選任清算人。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審字第429號判決,當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無法依法選任清算人時,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聲請選派清算人。法院根據申請人之聲請及案件情況,進行審查後,可選派適當的清算人進行公司的清算工作。

立法沿革 1

(0960302 制定)

不能依前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

立法理由祭祀公業法人不能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

  • 清算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0960302 制定)

祭祀公業法人不能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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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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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祭祀公業條例第 47 條規定:「不能依前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祭祀公業條例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祭祀公業條例第 4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