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依前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
依照祭祀公業條例第47條的規定,當無法按照前一條(即第46條)的規定選定清算人時,法院可以根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或者根據法院的職權來選任清算人。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審字第429號判決,當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無法依法選任清算人時,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聲請選派清算人。法院根據申請人之聲請及案件情況,進行審查後,可選派適當的清算人進行公司的清算工作。
不能依前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
立法理由祭祀公業法人不能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
祭祀公業法人不能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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