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條例第48條規定了清算人的職務和祭祀公業法人至清算終結止的法律效力。根據該條例,清算人的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以及移交分配賸餘財產。這些職務是為了完成祭祀公業法人的清算工作而制定的。同時,根據該條例,祭祀公業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過程中仍被視為存續。這意味著祭祀公業法人在清算過程中仍然存在,直到清算完結為止。 作為參考資料,可以參考祭祀公業條例本身。該條例是台灣於2019年所頒布的法規,以規範祭祀公業相關事宜。具體的案例則需要進一步的研究。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移交分配賸餘財產。 祭祀公業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
立法理由清算人之職務及清算終結前仍視為存續。
清算人之職務及清算終結前仍視為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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