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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第 49 條

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發後,管理人、派下現員或利害關係人發現不動產清冊內有漏列、誤列建物或土地者,得檢具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書及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報經公所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後,更正不動產清冊。有異議者,應向法院提起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之訴,由公所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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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49條的規定,當管理人、派下現員或利害關係人發現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中的不動產清冊有漏列或誤列建物或土地時,可以檢具派下現員過半數同意書以及相關的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謄本。然後,在通過公所公告三十天無人提出異議後,可以對不動產清冊進行更正。如果有人提出異議,則應向法院提起確認不動產所有權的訴訟,由公所根據法院確定的判決進行辦理。 根據內政部的《祭祀公業繼續存在之管理要點第十六點、第十七點及第十八點》(2008年修正版),在無人提出異議的情況下,公所應根據派下現員過半數同意書、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謄本,進行不動產清冊的更正。如果有人提出異議,則應向法院提起訴訟,並依據法院的確定判決進行相應處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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