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服務業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及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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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設施經營業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應建置網站,並公開下列資訊: 一、業者名稱、地址、電話、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之核准文號及啟用日期、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備查)文件。 二、銷售之商品標的及服務項目。 三、所經營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之名稱、地點、公告啟用文件及核准販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之總數量、已銷售數量及尚未使用數量。 四、該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之收支運用資料、該專戶經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及決算書。 五、依法提撥管理費以外其他費用交付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之金額。 六、委託銷售之公司或商業名單及基本資料。 七、符合內政部公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 八、業者及其委託公司或商業處理消費申訴專責人員之姓名及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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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殯葬服務業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及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殯葬設施經營業在銷售墓基和骨灰(骸)存放單位時,應建立網站並公開以下資訊: 1.業者名稱、地址、電話、公墓和骨灰(骸)存放設施的核准文號和啟用日期,以及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備查)文件。 例:業者名稱為XX殯葬服務有限公司,地址為台北市中山區XX街XX號,電話為02-XXXXXXX,公墓的核准文號為XX-XXXX,啟用日期為XXXX年XX月XX日,並提供由台北市主管機關核准的相關文件。 2.銷售的商品標的和服務項目。 例:銷售的商品標的包括墓基和骨灰(骸)存放單位,服務項目包括墓地規劃、骨灰(骸)存放管理等。 3.經營的公墓和骨灰(骸)存放設施的名稱、地點、公告啟用文件以及核准販售墓基和骨灰(骸)存放單位的總數量、已銷售數量和尚未使用數量。 例:經營的公墓名稱為XX公墓,位於台北市XX區XX路XX號,已核准販售的墓基和骨灰(骸)存放單位的總數量為XX個,已銷售數量為XX個,尚未使用數量為XX個。 4.公墓和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的收支運用資料、經會計師簽證的查核報告和決算書。 例:提供公墓和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的收支情況,並提供經會計師簽證的查核報告和決算書。 5.除管理費用外,提撥給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的其他費用金額。 例:除了管理費用外,將XX%的其他費用提撥給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 6.委託銷售的公司或商業的名單和基本資料。 例:提供委託銷售的公司或商業的名單和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地址、電話等。 7.符合內政部公告應記載和不得記載事項的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 例:提供符合內政部公告應記載和不得記載事項的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 8.業者及其委託公司或商業處理消費申訴專責人員的姓名和電話。 例:提供業者及其委託公司或商業處理消費申訴專責人員的姓名和電話,以方便消費者進行申訴和查詢相關事項。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定型化契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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