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服務業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及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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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設施經營業委託公司或商業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經營許可及設施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一、委託銷售之商品標的、服務項目及其契約。 二、受委託公司或商業之名冊、負責人、營業處所之地址、聯絡人及電話。 三、受委託公司或商業之登記文件。 四、該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啟用文件。 五、依其他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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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殯葬服務業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及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管理辦法第6條,殯葬設施經營業如果委託公司或商業銷售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則需要準備以下文件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 1. 委託銷售的商品標的、服務項目及其相關契約。 2. 受委託公司或商業的名冊、負責人、營業處所地址、聯絡人和電話號碼。 3. 受委託公司或商業的登記文件。 4. 該公墓或骨灰(骸)存放設施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的啟用文件。 5. 根據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提供的文件。 例如,如果某殯葬業者委託一家公司來銷售其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則應該準備相關的銷售契約文件、委託公司的登記文件、該公墓或骨灰(骸)存放設施所在地主管機關公告的啟用文件等,並提交給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審核。 參考資料: 殯葬服務業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及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管理辦法 (內政部法規查詢系統)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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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