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服務業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及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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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法條「殯葬服務業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及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管理辦法第 7 條」,該法規要求殯葬禮儀服務業者如果委託公司或商業代為銷售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需檢附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要求的文件,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再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同時須將相關文件備案於主管機關。 然而,根據我所提供的參考資料,至少在最新的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中,並未提及與本條法規有關的任何資料或範例。因此,根據我所了解的資料,對於該法條的逐條解釋,我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消費者名詞
- 殯葬服務業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及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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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