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儀師管理辦法 第 2 條
- 1.具備下列資格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禮儀師證書: 一、領有喪禮服務職類乙級以上技術士證。 二、修畢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殯葬相關專業課程二十學分以上。 三、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經營或受僱於殯葬禮儀服務業實際從事殯葬禮儀服務工作二年以上。
- 2.前項第二款所定殯葬相關專業課程如附表,各科採認學分上限為二學分。
- 3.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禮儀師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殯葬相關專業課程認定作業程序認定或備查者,亦為第一項第二款殯葬相關專業課程,並得於修正施行後三年內繼續開設。其繼續開設者,應將認定科目與開課課程名稱、開課學年度及授課教師之清冊報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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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禮儀師管理辦法第2條,具備以下資格之人可以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禮儀師證書: 1. 領有喪禮服務職類乙級以上技術士證。 2. 修畢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殯葬相關專業課程二十學分以上。 3. 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經營或受僱於殯葬禮儀服務業實際從事殯葬禮儀服務工作二年以上。 根據附表,第二項所指的殯葬相關專業課程每科最多認可二學分。此外,在2017年5月23日修正施行前已經經過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或備查的相關專業課程,在修正施行後的三年內仍可繼續開設。開設這些課程的機構應將認定科目、開課課程名稱、開課學年度和授課教師的清單提交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喪禮服務職類技術士證書管理辦法」,喪禮服務職類技術士證的頒發由中華民國內政部負責。申請這個證書的人需要是相關學校的學科畢業生,並且經過相應的考試和評比。 (參考資料:內政部、教育部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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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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