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禮儀師管理辦法第2條,具備以下資格之人可以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禮儀師證書: 1. 領有喪禮服務職類乙級以上技術士證。 2. 修畢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殯葬相關專業課程二十學分以上。 3. 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經營或受僱於殯葬禮儀服務業實際從事殯葬禮儀服務工作二年以上。 根據附表,第二項所指的殯葬相關專業課程每科最多認可二學分。此外,在2017年5月23日修正施行前已經經過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或備查的相關專業課程,在修正施行後的三年內仍可繼續開設。開設這些課程的機構應將認定科目、開課課程名稱、開課學年度和授課教師的清單提交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喪禮服務職類技術士證書管理辦法」,喪禮服務職類技術士證的頒發由中華民國內政部負責。申請這個證書的人需要是相關學校的學科畢業生,並且經過相應的考試和評比。 (參考資料:內政部、教育部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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