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儀師管理辦法 第 3 條
- 1.申請核發禮儀師證書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以郵寄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一、申請表。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一)喪禮服務職類乙級技術士證影本。 (二)於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修畢殯葬相關科目學分證明文件。 (三)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者,應檢具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及參加殯葬服務業公會所開立之負責人資歷證明;受僱於殯葬禮儀服務業者,應檢具在僱用單位或殯葬相關職業工會投保之勞保證明及僱用單位開立實際從事殯葬禮儀服務工作資歷證明。 三、身分證明文件。 四、本人最近六個月內正面脫帽二吋半身相片二張。
- 2.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講授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殯葬相關專業課程範圍之科目每科至少一學期或累計授課時數三十六小時以上,且每科至少二學分者,得檢具任教學校開立之授課證明抵免該科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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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禮儀師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了申請核發禮儀師證書所需要檢具的文件和資格證明文件。根據該條第一項,申請核發禮儀師證書者應檢附申請表、資格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以及最近六個月內正面脫帽二吋半身相片二張,並以郵寄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其中,資格證明文件包括喪禮服務職類乙級技術士證影本、在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修畢殯葬相關科目學分證明文件、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者應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及參加殯葬服務業公會所開立之負責人資歷證明,以及受僱於殯葬禮儀服務業者應檢附在僱用單位或殯葬相關職業工會投保之勞保證明及僱用單位開立實際從事殯葬禮儀服務工作資歷證明。 至於第二項規定,如果申請人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講授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殯葬相關專業課程範圍之科目,每科至少一學期或累計授課時數三十六小時以上,且每科至少二學分,則可以檢附任教學校開立之授課證明,以抵免相對應科目的學分要求。 以上資訊根據「禮儀師管理辦法」所規定,確保了禮儀師證書的核發程序和所需文件,以及對於有相關教學經驗的申請人的學分抵免規定的說明。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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