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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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聲選舉公報,候選人及政黨之政見內容使用圖案、圖畫或其他書寫符號錄製顯有困難者,選舉委員會不予錄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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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第13條規定,當選舉公報中的候選人及政黨的政見內容由於圖案、圖畫或其他書寫符號錄製困難時,選舉委員會將不予錄製。這意味著該條款規定了選舉公報的內容編制需符合特定標準,以確保內容的可讀性和易懂性。一個與該條款相關的範例是,如果一個候選人的政見內容包含了非常複雜的圖像或符號,無法清楚地呈現在選舉公報上,選舉委員會就有權決定不錄用該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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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