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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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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見內容使用數字、社會大眾通用之英文字、英文網址、原住民族語言之書寫符號、中文文字、圖案、圖畫或其他書寫符號,除為選舉委員會職務上得依形式外觀上查知不實,不予刊登選舉公報外,由候選人及政黨自行負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第12條,候選人在政見內容中不得使用數字、社會大眾通用之英文字、英文網址、原住民族語言之書寫符號、非中文文字、圖案、圖畫或其他書寫符號,除非選舉委員會在職務上確認該形式的真實性。如果選舉委員會無法確認該形式的真實性或發現虛假情況,該部份將不會被刊登在選舉公報中,而候選人和政黨有責任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參考資料: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

  • 原住民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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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第 12 條規定:「政見內容使用數字、社會大眾通用之英文字、英文網址、原住民族語言之書寫符號、非中文文字、圖案、圖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