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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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見內容使用數字、社會大眾通用之英文字、英文網址、原住民族語言之書寫符號、非中文文字、圖案、圖畫或其他書寫符號,除為選舉委員會職務上得依形式外觀上查知不實,不予刊登選舉公報外,由候選人及政黨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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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第12條,候選人在政見內容中不得使用數字、社會大眾通用之英文字、英文網址、原住民族語言之書寫符號、非中文文字、圖案、圖畫或其他書寫符號,除非選舉委員會在職務上確認該形式的真實性。如果選舉委員會無法確認該形式的真實性或發現虛假情況,該部份將不會被刊登在選舉公報中,而候選人和政黨有責任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參考資料: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
- 原住民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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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