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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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及政黨刊登選舉公報之政見,應經選舉委員會委員會議決議;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審查政見,應先由監察小組會議審議,再將審議意見提報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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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第 11 條的規定,候選人及政黨刊登選舉公報的政見,必須獲得選舉委員會的議決才能進行。此外,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在審查政見時,應該先由監察小組會議進行審議,然後再將審議意見提交給委員會。從這個規定中,我們可以了解到政見的刊登在選舉公報中必須經過相關的過程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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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