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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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刊登選舉公報之個人資料、候選人及政黨政見,應於申請登記時繳送。繳送之個人資料、政見稿及電子檔於登記期間截止後,不得修改或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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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第10條,候選人在申請登記時必須提交刊登於選舉公報中的個人資料、候選人及政黨政見。提交的個人資料、政見稿及電子檔在登記期間結束後不得修改或更換。 一個與此條例相關的範例是,當一個候選人在申請登記時提交了他的個人資料、政見稿和相關電子檔案,這些資料在登記期限結束後是不能修改或更換的。這保證了選舉公報的準確性和一致性,使選民能夠獲得正確且及時的候選人資訊。
- 個人資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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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