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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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選舉公報,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編製,提供電子檔交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印發。
- 2.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編製及印發。選舉委員會得視候選人人數多寡合併或分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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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第2條規定了選舉公報的編製和印發方式。根據該條規定,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選舉公報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編製,然後提供電子檔給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而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則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編製並印發。選舉委員會可以根據候選人人數的多寡來決定是否合併或分別印發選舉公報。 這一規定確保了各類選舉公報的準確編製和及時印發,以確保選舉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同時,這也提供了給選民查閱候選人資訊的便利性。舉個舉例來說,假設某區域立法委員選舉有多位候選人,選舉委員會可以考慮分別印發選舉公報,這樣就能提供更詳盡的候選人資訊給選民參考。
- 原住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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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