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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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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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條所提及的「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是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制定的。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內政部可以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的非公務機關,制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以保障個人資料的安全性。該辦法的內容包括了對於個人資料的蒐集、利用、處理、保存和保護的要求和規範。具體辦法的細節和規定可能需要參考內政部相關文件。
- 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
- 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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