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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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非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會(社)員個人資料達五千筆以上者,應採取下列資訊安全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個人資料檔案與資料庫之存取控制及保護監控措施。 五、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 六、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及因應機制。
- 2.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措施,應定期演練及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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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規定,當非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會(社)員個人資料達到五千筆以上時,應採取以下資訊安全措施: 1. 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應確認使用者身分,並保護其身份資訊不被未經授權的人取得。 2. 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在顯示個人資料時,應使用隱碼機制,以防止未經授權的人直接讀取或閱覽。 3. 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在網際網路上傳輸個人資料時,應使用安全加密機制,以確保傳輸過程中資料的安全性。 4. 個人資料檔案與資料庫之存取控制及保護監控措施:應設定存取控制措施,確保只有授權人員能夠存取個人資料檔案和資料庫,同時應監控和保護這些資料的安全。 5. 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應建立防火牆等防範措施,以防止未經授權的人透過外部網路進行入侵。 6. 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及因應機制:應建立監控系統,以監控任何非法或異常的使用行為,並建立因應機制以應對這些情況。 此外,根據辦法第 15 條的規定,非公務機關應定期進行資訊安全措施的演練和檢討改善,以確保這些措施的有效性和符合最新的資訊安全要求。 相關參考資料: - 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5 條
- 非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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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