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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會(社)員個人資料達五千筆以上者,應採取下列資訊安全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個人資料檔案與資料庫之存取控制及保護監控措施。 五、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 六、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及因應機制。
  2. 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措施,應定期演練及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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