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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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4 條,有以下兩項管理措施: 1. 非公務機關應對所屬人員採取適度管理措施,以確實保護個人資料的安全。這包括對所屬人員的權限進行適度設定,控制其接觸個人資料的情況,並定期檢視權限的適當性和必要性。 2. 管理措施還應包括以下事項: - 根據會(社)務需求,適度設定不同負責人員的權限,規範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和利用流程。 - 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的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和保密義務。 - 當所屬人員異動或離職時,應將所持有的個人資料交接給執行會(社)務的其他人員,不得在外繼續使用,並且應簽訂保密切結書。 參考資料: 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2013年修正版)第 14 條。
- 非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持有名詞
- 切結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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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