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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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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務機關為確實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其所屬人員採取適度管理措施。
  2. 2.前項管理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依據會(社)務需求,適度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並定期檢視權限內容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檢視各相關會(社)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等流程之負責人員。 三、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 四、所屬人員異動或離職時,應將執行會(社)務所持有之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在外繼續使用,並應簽訂保密切結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4 條,有以下兩項管理措施: 1. 非公務機關應對所屬人員採取適度管理措施,以確實保護個人資料的安全。這包括對所屬人員的權限進行適度設定,控制其接觸個人資料的情況,並定期檢視權限的適當性和必要性。 2. 管理措施還應包括以下事項: - 根據會(社)務需求,適度設定不同負責人員的權限,規範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和利用流程。 - 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的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和保密義務。 - 當所屬人員異動或離職時,應將所持有的個人資料交接給執行會(社)務的其他人員,不得在外繼續使用,並且應簽訂保密切結書。 參考資料: 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2013年修正版)第 14 條。

  • 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持有名詞
  • 切結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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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為確實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其所屬人員採取適度管理措施。前項管理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