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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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非公務機關在蒐集和保管個人資料檔案時,必須採取必要適當的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這些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應該包括以下幾方面: 1. 紙本資料檔案的安全保護設施。 2. 電腦、自動化機器、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等存放電子資料檔案的相關設備應配置安全防護系統或加密機制。 3. 在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時,存有個人資料的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或其他存放媒介物應採取適當的銷毀或防範措施,以避免個人資料的洩漏;如果委託他人執行銷毀的任務,非公務機關應依照第二十條的規定對受託者進行監督。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非公務機關儲存了含有個人資料的紙本檔案,根據該規定,這個機關應該提供安全設施,例如閉門且鎖上的櫃子或是存放在需要門禁卡才能進入的空間。對於電子資料檔案,機關應該配置相應的安全軟體或硬體系統,例如資料加密軟體或電腦網路防火牆。 在進行報廢或汰換時,機關應該確保個人資料完全銷毀,例如通過紙張碎細、磁碟檔案擦除或磁帶、光碟片等物理銷毀方法。如果委託其他機構來處理銷毀任務,機關應該監督該委託機構的行為,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處理。
- 非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二十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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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