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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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20 條,非公務機關在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按照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的相關規定進行適當監督。同時,非公務機關為了執行這項監督職責,應明確約定與受託者相關的監督事項及方式。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八條,非公務機關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對受託者進行適當監督,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這包括事先明確約定監督事項,例如要求受託者建立適當的個人資料保護措施,確保資料的安全性和機密性。此外,應制定監督方式,例如定期監督報告、檢查、審查等,以確保受託者遵守相關的法規和合約要求。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非公務機關委託一家外包公司進行個人資料的處理工作,根據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20 條,這個非公務機關應該與該外包公司明確約定相關的監督事項和方式。例如,要求該公司建立適當的資料保護措施,包括加密技術、存取控制和資料備份等,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性。另外,非公務機關也應該定期監督該外包公司的運作,例如定期要求回報處理情況,審查相關的文件和紀錄,確保該公司符合相關的法規和合約要求。
- 非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八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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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