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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機關應隨時參酌會(社)務及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執行狀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及相關法規訂修等因素,檢討所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必要時予以修正;修正時,應於十五日內將修正後之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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