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1 條
快速跳轉
非公務機關會(社)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或地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21條,當非公務機關會(社)終止運作後,該機關所保有的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應根據以下方式進行處理並保留相關紀錄,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1. 銷毀:應說明銷毀的方法、時間、地點,以及提供銷毀的證明方式。 2. 移轉:應說明移轉個人資料的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以及受移轉對象合法保有該個人資料的依據。 3. 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說明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的方法、時間或地點。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非公務機關在停止運作後能妥善處理個人資料,並保障當事人的隱私權。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需要依特定目的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且符合必要性和公共利益之要求。若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非公務機關應主動或依當事人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根據以上解釋,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21條的規定是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中有關個人資料使用與處理的相關規定的一部分。
- 非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