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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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22 條之規定,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筆數達五千筆且未訂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的情況下,在本辦法發布施行前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訂定相關政策並在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的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報備。 參考資料: 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22條
- 非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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