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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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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筆數達五千筆,未訂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並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將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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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22 條之規定,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筆數達五千筆且未訂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的情況下,在本辦法發布施行前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訂定相關政策並在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的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報備。 參考資料: 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22條

  • 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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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本辦法發布施行前,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筆數達五千筆,未訂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