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筆數達五千筆,未訂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並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將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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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發布施行前,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筆數達五千筆,未訂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並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將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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