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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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5 條,非公務機關需配備適當的管理人員和相應的資源,負責制定、修訂和執行個人資料保護計劃和相關處理方法等事項,並定期向代表人提交報告。同時,非公務機關應制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將蒐集、處理和利用個人資料的特定目的、法律依據和其他相關保護事項公告在其所在地或其他適當場所;如果有網站,則應在網站首頁上揭示,以便其所屬人員和個人資料當事人能夠了解。參考資料: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非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揭露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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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