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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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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定期查確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界定其納入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範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6條促使非公務機關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的要求,包括定期查核並確認所保有的個人資料現況。根據這條法條,非公務機關應該將個人資料納入其管控計畫,並定義相關的處理方法。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非公務機關能夠有效保護個人資料的安全性。參考資料包括內政部所制定的「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修訂最新版,針對非公務機關的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提供了具體的要求和指引。這項條款提供了政府對非公務機關的個人資料保護監督和管理的法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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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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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定期查核確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界定其納入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