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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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務機關應依前條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其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之流程,評估可能產生之個人資料風險,並根據風險評估之結果,訂定適當之管控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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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7條,非公務機關在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時,應根據前一條所定義的個人資料範圍及流程,進行個人資料風險評估。該風險評估的結果應用於制定適當的管控機制。這意味著非公務機關應評估其個人資料處理活動可能產生的風險,並訂立相應的控制措施,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具體的評估標準和控制措施,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和需求進行訂定。 參考資料: - 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內政部數位服務與統計處,最近修訂日期:2021年1月19日)
- 非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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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