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 1.非公務機關為因應個人資料之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以下簡稱個人資料事故),應訂定下列應變、通報及預防機制: 一、個人資料事故發生後應採取之各類措施,包括: (一)控制當事人損害之方式。 (二)查明個人資料事故後通知當事人之適當方式。 (三)應通知當事人個人資料事故事實、所為因應措施及諮詢服務專線等內容。 二、個人資料事故發生後應受通報之對象及其通報方式。 三、個人資料事故發生後,其矯正預防措施之研議機制。
- 2.非公務機關遇有達一千筆以上之個人資料事故時,應於發現後七十二小時內將通報機關、發生時間、發生種類、發生原因及摘要、損害狀況、個人資料侵害可能結果、擬採取之因應措施、擬通知當事人之時間及方式、是否於發現個人資料外洩後立即通報等事項,以書面通報其主管機關。如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並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書面通報格式如附件)。
- 3.主管機關對於重大個人資料事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非公務機關之應變、通報及預防機制進行實地檢查,並視檢查結果為後續處置。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督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非公務機關之相關機制改善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8條,其中規定了非公務機關在應對個人資料事故方面應該訂定應變、通報及預防機制。具體來說,應該採取各種措施來控制當事人的損害方式,並通知當事人有關個人資料事故的事實、因應措施和諮詢服務專線等。同時,該條例還規定了應受通報的對象和通報的方式,以及個人資料事故後矯正預防措施的研究機制。當非公務機關遭遇一千筆以上的個人資料事故時,應在發現後七十二小時內向主管機關報告相關信息。此外,主管機關對於重大個人資料事故還有權進行實地檢查,並視檢查結果進行後續處置。依據這些條例的具體要求,非公務機關應該建立健全的個人資料安全管理機制並確保相關程序遵守,以保護個人資訊的安全。
- 非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二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