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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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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所屬人員為執行會(社)務而蒐集、處理一般個人資料時,應檢視是否符合本法第十九條之要件;利用時,應檢視是否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時,應檢視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9條,非公務機關所屬人員在執行會(社)務時蒐集、處理一般個人資料時,需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之要件。同時,在利用這些個人資料時,也需要檢視是否符合蒐集的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如果需要進行特定目的外的利用,則需要檢視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但書中所述的情形。 根據這些法規,非公務機關的人員在蒐集、處理一般個人資料時,需要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在利用這些個人資料時,也需要確保符合蒐集的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如果需要進行特定目的外的利用,則需要滿足個人資料保護法中的相關例外情形。 參考資料: 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9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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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所屬人員為執行會(社)務而蒐集、處理一般個人資料時,應檢視是否符合本法第十九條之要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