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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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發布施行前,未訂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祭祀團體,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並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將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報請祭祀團體或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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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未在該辦法生效前制定相應計畫和處理方法的祭祀團體應根據該辦法的要求進行制定,並在該辦法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祭祀團體或主事務所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根據最新的資料,尚無法提供與該法條相關的具體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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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