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1 條
快速跳轉
祭祀團體因解散或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並將相關紀錄報送祭祀團體或主事務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保存至少五年: 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或地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21 條,當公祭團體解散或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後,必須依照下列方式處理保有的個人資料,並將相關紀錄報送保存至少五年: 1. 銷毀:必須提供銷毀的方法、時間、地點,以及證明銷毀方式。 2. 移轉:必須提供移轉的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以及受移轉對象合法保有該項個人資料的依據。 3. 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必須提供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的方法、時間或地點。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祭祀團體解散了,根據該法條,該團體必須將保存的個人資料進行銷毀、移轉或停止處理,並將相關紀錄報送給主管機關保存至少五年,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和隱私。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