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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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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團體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定期查確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界定其納入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範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祭祀團體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定期查核確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並界定其納入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範圍。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條第 1款的定義,個人資料包括個人姓名、聯絡方式等各種可以識別個人身份的資訊。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條、第 20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在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進行,並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此必要範圍即指比例性原則,代表在達成目的的所有可能方法中,應選擇對個人最小侵害的手段。 另外,根據解釋司法院和其所屬機關對於使用識別碼和密碼查詢網路資料的要點,識別碼和密碼的使用人只能基於公務需要進行資料查詢,不得擅自為公務以外的利用。同樣地,查询對外連線資料時,應輸入承辦案件之案號作為日後查核之依據。此外,查詢戶役政資料時應輸入承辦案件之案號作為日後查核之依據。違反上述規定的使用戶役政資料的行為,會依據相關法規負行政或刑事責任。 根據內政部函釋的解釋,若人民申請祭祀公業公告資料,受理機關只做形式上的審查,不對實質上進行審查。在發給派下員證明時,應加註「本證明無確定私權之效力」,且公告稿註明「本公告係依申報人之申請代為公告,內容如有不實情事,概由申報人負責」。因此,在進行祭祀公業的申報時,祭祀團體應提供相關文件以釋明其申報內容,使機關能夠進行審查判斷是否符合申報事項,進而進行公告和異議程序。 然而,這並不代表行政機關有權在祭祀公業的私權爭議中進行判斷,也沒有義務進行該判斷。私權爭議應按照規約約定、派下員大會議決或登記、民事訴訟程序進行處理。在這種情況下,申報人可以根據規定向行政機關申報或備案,並等待行政機關的處理結果。對於擁有祭祀公業的申報人來說,如果未能提供相關文件讓機關進行審查,使機關無法判斷申報事項是否符合要求,機關應根據規定,以書面通知申報人限期補正,視申報人是否補正或補正的文件能否釋明其申報內容,再進行相應的公告和異議程序,核發或駁回申請。行政機關沒有權力自行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或對申報人的私權爭議進行判斷,也沒有依據法律的權限和義務。 最後,根據內政部的函釋,如果申報人對於祭祀公業的私權有爭議,應按照規約、派下員大會的決議或私權的登記、民事訴訟程序進行處理。行政機關並無做出該判斷的權限和義務。因此,如果申報人在未經補正相關文件之前就要求行政機關對其祭祀公業的私權爭議進行判斷,這樣的請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申報人並無法因行政機關發出要求補正的函件而受到公法上權利或利益的損害,行政機關也沒有裁定申報人請求的義務,因此申報人沒有法律上的權利或利益受到損害,也就沒有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權利。

  • 個人資料名詞
  • 法令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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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祭祀團體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定期查核確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界定其納入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