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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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5 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祭祀團體應配置適當管理人員及相當資源,負責規劃、訂定、修正及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並定期向管理人提出報告。 這項規定要求祭祀團體在確保個人資料安全的管理上,應該配備適當的管理人員和相當的資源。這些管理人員將負責制定和修訂相關計劃和處理方法,並定期向管理人提出報告。 2. 祭祀團體應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將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法律依據及其他相關保護事項,公告於主事務所或祭祀場所適當之處;如有網站者,並揭露於網站首頁,使其所屬人員及個人資料當事人均能知悉。 這項規定要求祭祀團體制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並公告在主事務所或祭祀場所的適當位置。如果祭祀團體有網站,則必須在網站首頁上公開這些資訊。這樣可以確保所屬人員和個人資料當事人都能知曉蒐集、處理和利用個人資料的特定目的、法律依據和其他相關保護事項。 參考資料: - 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最近的實際文件資訊不可查得,根據題目提供法文推測主旨)
- 個人資料名詞
- 揭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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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