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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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祭祀團體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解散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以下簡稱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 2.祭祀團體依前項規定訂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時,應視其規模、特性、保有個人資料之性質及數量等事項,參考第五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包含下列各款事項之適當安全維護管理措施;必要時,第二款各目事項得整併之: 一、祭祀團體之組織規模及特性。 二、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管理措施: (一)配置適當之人員及相當資源。 (二)界定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 (三)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四)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五)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六)設備安全管理、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措施。 (七)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八)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稽核機制。 (九)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十)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 (十一)解散後之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 3.第一項之本計畫及處理方法,祭祀團體應於取得派下全員證明書或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報請祭祀團體或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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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4條,祭祀團體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解散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在訂定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方法時,祭祀團體應考慮組織規模、特性、保有個人資料的性質和數量等因素,參考第5條至第21條的相關規定,訂定適當的安全維護管理措施。其中包括配置適當的人員和資源,界定資料蒐集、處理和利用的範圍,進行個人資料的風險評估和管理,建立事故預防、通報和應變機制,制定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和利用的內部管理程序,管理設施和資料的安全以及人員的管理措施,進行認知宣導和教育訓練,建立個人資料安全稽核機制,保存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和證據,以及確保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的整體持續改善。此外,該條還要求祭祀團體在獲得派下全員證明書或法人登記證書後的六個月內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本計畫及處理方法。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五條至第二十一條條文
- 核名詞
- 證據名詞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6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7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8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9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0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1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2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3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4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5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6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7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8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9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0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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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