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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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祭祀團體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達三千筆以上者,應採取下列資訊安全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個人資料檔案與資料庫之存取控制及保護監控措施。 五、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 六、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及因應機制。
- 2.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措施,應定期演練及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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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5條,當祭祀團體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達到三千筆以上時,應採取以下資訊安全措施: 1. 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確認使用者的身分並保護其個人資料。 範例:使用者必須通過身分驗證程序,例如帳號和密碼才能訪問個人資料。 2. 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使用隱碼技術來保護個人資料的顯示。 範例:將個人資料經過加密處理後再顯示,以確保只有獲得授權的人才能解讀資料。 3. 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保護個人資料在網際網路傳輸過程中的安全。 範例:使用安全的傳輸協議(如HTTPS)來加密敏感資料,以防止被未經授權的人截取或竊聽。 4. 個人資料檔案與資料庫之存取控制及保護監控措施:限制個人資料檔案和資料庫的存取權限,並進行監控及保護。 範例:僅授予特定的使用者或群組存取個人資料檔案,並定期監控存取紀錄以偵測任何異常情況。 5. 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採取措施以防止外部網路的非法入侵。 範例:設置防火牆、入侵檢測系統和其他安全設備,以保護系統免受外部攻擊。 6. 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及因應機制:監控並應對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 範例:設置監控系統以偵測可能的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並制定應對措施,如封鎖帳號或報警。 此外,根據該辦法的第2項,上述措施應該定期進行演練、檢討和改善,以確保其有效性和適用性。
- 個人資料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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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