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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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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祭祀團體為確實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其所屬人員採取適度管理措施。
  2. 2.前項管理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依據業務需求,適度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並定期檢視權限內容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檢視各相關業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等流程之負責人員。 三、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 四、所屬人員異動或離職時,應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之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在外繼續使用,並應簽訂保密切結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4 條,應對祭祀團體所屬人員採取適度的管理措施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 其中,管理措施應包括以下事項: 1. 根據業務需求,適度設定所屬人員不同的權限,以控制其接觸個人資料的情況,並定期檢視權限內容的適當性和必要性。這表示祭祀團體應根據每個人員的職責和業務需求,設定相應的權限,以確保個人資料的授權使用。 2. 檢視各相關業務的性質,規範負責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和利用等流程的人員。這表示祭祀團體應確保負責處理個人資料的人員遵守相關的業務程序和規範。 3. 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的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和保密義務。這表示祭祀團體應要求其成員負責妥善保管個人資料的儲存媒介,並確保其遵守保管和保密的責任。 4. 在所屬人員異動或離職時,應辦理個人資料的交接並且不得在外繼續使用,並應簽訂保密切結書。這表示祭祀團體應在人員異動或離職時,確保進行適當的個人資料交接程序,並禁止未經授權的使用,同時要求相關人員簽署保密切結書。 範例參考資料: - 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內政部,2018年3月30日修正)。 - 行政院全球資訊網 - 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60062)

  • 個人資料名詞
  • 持有名詞
  • 切結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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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祭祀團體為確實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其所屬人員採取適度管理措施。前項管理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