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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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3條,祭祀團體在蒐集並保管個人資料檔案時,應採取必要且適當的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該條的具體要求如下: 1. 祭祀團體應對所蒐集的個人資料檔案進行安全保護,並裝置相應的安全設施。 2. 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應包含以下事項: - 紙本資料檔案的安全保護設施。 - 電子資料檔案存放的電腦、自動化機器及相關設備、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應設置安全防護系統或加密機制。 - 在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時,存有個人資料的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或其他存放媒介物應進行適當的銷毀或防範措施,避免洩漏個人資料;如果委託他人執行,則祭祀團體應依第二十條的規定監督受委託者。 簡單來說,根據上述辦法,祭祀團體在蒐集和保管個人資料檔案時,需要確保資料的安全性。包括保護紙本檔案的安全、電子檔案存放設備的安全和防護、以及處理報廢或轉換用途的媒體時需要適當的銷毀或防範措施。如果委託他人執行相關工作,還需要依照辦法中的規定進行監督。 (參考資料: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二十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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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