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13

快速跳轉
  1. 1.祭祀團體對所蒐集保管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必要適當之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
  2. 2.前項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紙本資料檔案之安全保護設施。 二、電子資料檔案存放之電腦、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配置安全防護系統或加密機制。 三、存有個人資料之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或其他存放媒介物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應採取適當之銷毀或防範措施,避免洩漏個人資料;委託他人執行者,祭祀團體對受託者之監督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3條,祭祀團體在蒐集並保管個人資料檔案時,應採取必要且適當的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該條的具體要求如下: 1. 祭祀團體應對所蒐集的個人資料檔案進行安全保護,並裝置相應的安全設施。 2. 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應包含以下事項: - 紙本資料檔案的安全保護設施。 - 電子資料檔案存放的電腦、自動化機器及相關設備、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應設置安全防護系統或加密機制。 - 在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時,存有個人資料的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或其他存放媒介物應進行適當的銷毀或防範措施,避免洩漏個人資料;如果委託他人執行,則祭祀團體應依第二十條的規定監督受委託者。 簡單來說,根據上述辦法,祭祀團體在蒐集和保管個人資料檔案時,需要確保資料的安全性。包括保護紙本檔案的安全、電子檔案存放設備的安全和防護、以及處理報廢或轉換用途的媒體時需要適當的銷毀或防範措施。如果委託他人執行相關工作,還需要依照辦法中的規定進行監督。 (參考資料: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祭祀團體對所蒐集保管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必要適當之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前項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