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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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8條,該條款包括以下內容: 1. 祭祀團體在執行個人資料保護計畫和處理方法時,應詳細記錄個人資料的使用情況,並保留相應的軌跡資料或相關證據。這意味著祭祀團體需要確保遵守相關的個人資料保護機制、程序和措施,同時記錄其在實際操作中的使用情況,以提供必要的監督和驗證。 2. 祭祀團體在根據法律規定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所保有的個人資料後,應保留以下記錄:(1) 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的具體方法、時間或地點;(2) 如果將該個人資料轉移給其他機構或個人,則需要記錄轉移的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以及該對象蒐集、處理或利用該資料的合法依據。 3. 根據本條款,軌跡資料、相關證據和紀錄應至少保留五年。然而,如果有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另有規定,則不在此限。 根據以上法規解釋,祭祀團體在處理個人資料時,需要確保記錄相關操作活動,包括使用情況和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的方法、時間、地點等。同時,需要保留這些記錄五年,以提供必要的監督和驗證。如果個人資料轉移給其他機構或個人,則還需要記錄相關的轉移細節和合法依據。最後,如果有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保留期限,則需要遵守該規定。以上回答基於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8條,以及相關的法律解釋或指導文件作為參考依據。
- 個人資料名詞
- 記錄名詞
- 證據名詞
- 第十一條第三項條文
- 法令名詞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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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