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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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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祭祀團體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所定各種個人資料保護機制、程序及措施,應記錄其個人資料使用情況,留存軌跡資料或相關證據
  2. 2.祭祀團體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後,應留存下列紀錄: 一、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或地點。 二、將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移轉其他對象者,其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該對象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合法依據。
  3. 3.前二項之軌跡資料、相關證據及紀錄,應至少留存五年。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8條,該條款包括以下內容: 1. 祭祀團體在執行個人資料保護計畫和處理方法時,應詳細記錄個人資料的使用情況,並保留相應的軌跡資料或相關證據。這意味著祭祀團體需要確保遵守相關的個人資料保護機制、程序和措施,同時記錄其在實際操作中的使用情況,以提供必要的監督和驗證。 2. 祭祀團體在根據法律規定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所保有的個人資料後,應保留以下記錄:(1) 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的具體方法、時間或地點;(2) 如果將該個人資料轉移給其他機構或個人,則需要記錄轉移的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以及該對象蒐集、處理或利用該資料的合法依據。 3. 根據本條款,軌跡資料、相關證據和紀錄應至少保留五年。然而,如果有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另有規定,則不在此限。 根據以上法規解釋,祭祀團體在處理個人資料時,需要確保記錄相關操作活動,包括使用情況和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的方法、時間、地點等。同時,需要保留這些記錄五年,以提供必要的監督和驗證。如果個人資料轉移給其他機構或個人,則還需要記錄相關的轉移細節和合法依據。最後,如果有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保留期限,則需要遵守該規定。以上回答基於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8條,以及相關的法律解釋或指導文件作為參考依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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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祭祀團體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所定各種個人資料保護機制、程序及措施,應記錄其個人資料使用情況,留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