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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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7 條,祭祀團體應依組織規模及特性,考慮資源分配的合理性,制定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稽核機制。應指定適當的人員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查,檢查本計畫及處理方法的執行情況。檢查結果需向管理人提出報告,並保留相關紀錄,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如果在檢查結果中發現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不符合法令或有不符法令之虞,祭祀團體應立即進行改善措施。
- 衡酌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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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