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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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團體應隨時參考業務及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執行狀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及相關法規訂修等因素,檢討所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必要時予以修正;修正時,應於十五日內將修正後之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報請祭祀團體或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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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9條,祭祀團體有義務隨時參考業務、本計畫及處理方法的執行狀況、社會舆情、技術發展和相關法規的訂修等因素,並檢討所定的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在需要修正時,祭祀團體應在十五天內將修正後的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報請祭祀團體或主事務所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這項法案,祭祀團體需要定期檢討其個人資料檔案的安全維護管理計畫和處理方法,並且根據業務執行狀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和相關法規的變化進行修正。修正後的計畫和方法應該在15天內提交給所在地的主管機關備查。這個法案的目的是確保祭祀團體遵守最新的法規和最佳的資安實務,以保護個人資料的安全。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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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