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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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0條,祭祀團體在蒐集個人資料時,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及第9條的告知義務。此外,應區分個人資料是直接蒐集還是間接蒐集,並訂定相應的告知方式、內容和注意事項,要求所屬人員確實執行這些規定。 例如,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祭祀團體在直接蒐集個人資料時,應事先告知當事人個人資料的蒐集目的、蒐集的資料類別、蒐集的期間、蒐集的地區等相關事項。而在間接蒐集個人資料時,應在合理的範圍內通知當事人個人資料的蒐集目的、蒐集的資料類別以及提供資料的來源等。 參考資料: - 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0條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9條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8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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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